(2021)浙 0110 民初 4004 号,与宁波×××公司销售纠纷一案,合同签订后,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。按合同约定,宁波×××公司应于2019 年 8 月 31 日支付完合同款项,但宁波×××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45%尾款。中途我司多次催款无效,我司于2021年2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2021年4月13日,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1)浙0110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,判决宁波×××公司支付我司货款498000元,利息32920元,及相关律师费。被告不服一审公诉,上诉于杭州市中级法院,中院于2021年8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2021)浙 01 民终 3762 号


